五洲交通:关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4-24 00:36:2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 2015-015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根据相关部门报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于涉及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如下: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与博瀚公司、龙冬松等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本公司因与广西博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博瀚公司)、龙冬松、杨华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法院一审判决,博

瀚公司、龙冬松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开庭审理。

(二)与更旺公司、长实公司、航联公司等债务转让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

因与广西更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旺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丰山金公司”)、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实公司”)、

广西航联工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联公司”)、第三人柳州瑞昱钢铁国际

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瑞昱”)债务转让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

口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3 年 12 月 4 日立案受理后,2014 年 2 月 26 日开庭审

理,2014 年 10 月 22 日作出一审判决,2014 年 12 月 13 日判决生效,后被告未

履行义务,万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 年 12 月 31 日法院正式立案执

行。

(三)与黎彩金开发合作合同纠纷

黎彩金诉本公司之子公司南丹县南星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星公

司”)开发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 年 6 月 18 日立案受理

后,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2014 年 11 月 20 日开庭审理。法院 2014 年 12 月 15

日作出一审判决,南星公司不服判决于 2015 年 1 月 4 日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

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定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开庭审理。

(四)与韦竣严开发合作合同纠纷

韦竣严诉本公司之子公司南星公司开发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

法院 2013 年 6 月 18 日立案受理后,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2014 年 11 月 20 日

开庭审理。法院 2014 年 12 月 15 日作出一审判决,南星公司不服判决于 2015

年 1 月 4 日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定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开庭

审理。

(五)与丰山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因与

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山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

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4 月 17 日立案受理后,2014

年 6 月 11 日开庭审理,2014 年 10 月 24 日作出一审判决,经公告送达,判决已

于 2015 年 3 月 2 日生效。

(六)与科潮公司、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科潮公司”)、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立案受理后,2014 年 3 月 14 日开庭审理。本案经法院一审判

决,科潮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国通公司 2015 年 3 月 4 日收到南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 2015 年 2 月 5 日作出的(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 368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与圣恩公司、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云南圣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恩公

司”)、广西北部湾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公司”)买卖合

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立案受理后,

2013 年 11 月 22 日开庭审理。本案经法院一审判决,北部湾公司不服判决,于

2014 年 4 月 24 日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5 年 3 月 9 日作出(2014)

南市民二终字第 49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八)与贵州老年公司、吴传刚、韦美英、覃艳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贵州经贸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

老年公司”)、吴传刚、韦美英、覃艳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8 月 27 日立案受理,原定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开庭审

理,后韦美英提出管辖权异议,国通公司 2015 年 1 月 16 日收到法院 2014 年 12

月 30 日作出的(2014)筑民二(商)初字第 126-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案

件移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九)与海河公司、李天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国通公司因与越南广宁海河锑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河公司”)、李天民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

院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立案受理,2015 年 3 月 25 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等

待法院裁定。

(十)与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因与广

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起诉

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8 日立案受理,2015 年 1 月 28

日开庭审理,已作出一审判决,现处于公告送达阶段。

法院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作出(2014)兴民二初字第 1174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1、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 500 万元;2、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 2013

年 11 月 20 日前逾期付款利息 25.99 万元;3、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 2013 年

11 月 20 日后逾期付款利息(以不同时段本金分段计算);4、巨东公司赔偿金桥

公司律师费 8 万元;5、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与三山坡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金桥公司因与广西玉林三山坡农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三山坡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

院,法院于 2014 年 9 月 8 日立案受理,2015 年 1 月 29 日开庭审理,已作出一

审判决,现处于公告送达阶段。

法院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作出(2014)兴民二初字第 1173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1、三山坡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 672.9 万元;2、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

2013 年 11 月 20 日前逾期付款利息 28.06 万元;3、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 2013

年 11 月 20 日后逾期付款利息(以不同时段本金分段计算);4、巨东公司赔偿金

桥公司律师费 10 万元;5、巨东公司、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对诉讼项目、大额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坏账)

准备,影响 2014 年度利润总额 15,683.37 万元。

因目前公司尚在进行 2014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审计,涉及诉讼事项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完成测算,公司将在财务部门测算完成后及

时补充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24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五洲交通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