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认真、谨慎的原则立场,
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阅,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4年度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
实际发展阶段和财务状况,以及公司未来资金需求作出的综合考虑,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对董事会作出的利
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并提请将该议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续聘 2015 年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承担公司财务报告和内控报
告审计的能力,我们同意聘请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1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
三、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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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
该事项。
四、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我们在对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后,认为:
1、公司第六届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等相关材料,未发现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
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等相关材料,未发现有《公司
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相关人员
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
在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
异议后,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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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 2014 年度的经营活动中,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违
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2014 年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没有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
持股 50%以下的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
3、截至 2014 年度末,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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