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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唐光明律师、胡代英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大会”)
并进行现场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和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
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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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大会的提案和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
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5年4月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告了《株洲冶炼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的登
记方式予以公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
会议于2015年4月22日下午15:00在湖南省株洲市福尔莱大酒店召开,
由公司副董事长黄忠民先生主持;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4月22日上午9:15至9:25、
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年4月22日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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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表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本所律师
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为会议通知中公告的股权登记日
(2015年4月13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7
人,代表股份274,014,7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9501%。
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5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4%。
本所律师认为,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董事会及上述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会成
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上述人员均有权出席或
列席本次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4月1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
布的《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司董事会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内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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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股东大会的审议范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
以书面方式逐项予以投票表决,并按《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全部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报
告;
7、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8、关于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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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接受委托贷款的议案;
10、关于为三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1、关于申请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12、关于接受、使用银行授信额度并授权董事长签署融资相关法
律文书的议案;
13、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及2014年度审计工作审查报告;
16、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7、关于改选、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17.01 邵凯旋先生;
17.02 张红信先生;
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回避了对第6、9、11项议案的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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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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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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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唐 光 明
胡 代 英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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