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二、 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主要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
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成燕
联系电话 136-XXXX-7946
其他 成燕 邵丰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459
注册资本 260,977,742.00 元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 98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 988
号
法定代表人 汪云曙
实际控制人 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郭俊梅
联系电话 0871-6832819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A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3 年 3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3 年 3 月 2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 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情 况1、说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 1、发行上市保荐阶段
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研铂
业”或“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了 2013 年度配股相关的承销和保荐协议,聘
请广发证券担任公司 2013 年度配售股票发行
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在发行上市保荐阶段,广发证券对贵研铂业
配售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尽职调
查、审慎核查;配合证监会的审核工作;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等;出具了发行和上市保荐书,形成了完善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切实有效的保障了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2、持续督导阶段(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2013 年 3 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72 号)《关于核准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核准公司向原股东配售 47,418,750 股新股。根据公司的配股说明书,原股东按照每 10 股配售 3 股的比例参与配售,每股面值 1 元,配股价格为 16.80元/股。2013 年 3 月 18 日,完成了本次配股网上认购缴款,实际有效认购数量为42,689,609 股;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17,185,431.20 元 , 扣 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32,605,320.6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4,580,110.59 元,于 2013 年 3 月 20日到账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1KMA1051-3 号《验资报告》。2013年 3 月 27 日,本次配售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广发证券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4 年 12月 31 日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了下列保荐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公司履行持续督导的相关职责,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对限售股上市流通等事项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的使用和支取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持续跟踪及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现场督导公司规范运作;督促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公司完成整改工作,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等。持续督导期间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对贵研铂业涉及有关重大事宜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必要的审阅;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2)发表独立意见情况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对贵研铂业发生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3)现场检查情况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不定期的安排有关人员到贵研铂业进行了现场调查,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三会”的相关决议及会议记录、实地察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企业生产运作情况等;并及时提交现场检查情况的报告。(4)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情况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协助并督导贵研铂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同时关注并督导贵研铂业有效执行上述各项规章制度。(5)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账后,广发证券、贵研铂业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后公司以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昆明贵研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研催化公司”)增资 337,393,100.00元,用于“国Ⅳ、国Ⅴ机动车催化剂产业升级建设项目”的建设,贵研催化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行、贵研铂业及广发证券于 2013 年 7 月 29 日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实现了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和管理。广发证券不定期地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督促公司规范募集资金使用。(6)保荐机构配合上交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按照有关要求按期向交易所报送了现场检查工作情况;定期向交易所报告广发证券关于贵研铂业的定期保荐工作报告书等。(7)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明情况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明的事项,保荐人也未曾发表过公开声明。
(8)保荐机构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机构向
交易所报告的情形,保荐人也未曾向交易所
报告。
(9)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培训情况
广发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对贵研铂业的董
事、监事和高管等进行了相应的持续督导培
训。
2、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贵研铂业在发行上市保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
段均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
工作。
3、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 在贵研铂业配售股票并上市过程中,聘请云
荐工作的情况 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作为公司的律师和审计机
构,上述两家中介机构能够积极的配合保荐
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2014 年,根据云南省国资委对会计师事务所
轮换的相关制度,公司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上述机构在持
续督导期间内积极的配合了保荐机构和保荐
代表人的工作。
4、其 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无。
六、其他申报事项
申报事项 说明
1、募集资金使用 尽管广发证券对贵研铂业本次配股的持续督
导期已届满,但由于贵研铂业本次募集资金
和前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未全部使用完
毕,广发证券将继续履行相关持续督导义务,
直至贵研铂业本次配股和前次非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2、其他未尽事宜
持续督导期满后,除上述募集资金使用之外,
若存在其他持续督导期间的未尽事宜,广发
证券将继续履行相关持续督导义务,直至该
等未尽事宜的持续督导工作完毕。
3、募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
无
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4、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本表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予以确认并签名,保荐机构加盖公章。(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