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编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应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涉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消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的监控,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进行认真审核、查验,形成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同时在总结报告基础上,就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形成决议。上述总结报告和续聘或改聘决议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