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参股公司管理办法
(经 201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参股公司的管
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股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 50%以下的股权,
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参股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参股的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公司委派至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
法的有效执行。
第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参股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公司部门按
照职责履行对参股公司管理,依法维护公司权益。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参股公司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履行参股公司管理职责;
(二)负责参股公司管理文件传递;
(三)负责上公司办公决策会议案的提出;
(四)向委派参与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表决及委
派至参股公司任职的人员下达公司的决定文件。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参股公司行使人事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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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职责:
(一)拟订公司委派(推荐任免、撤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的管理办法及考核制度;
(二)按照《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管理办
法》,对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推荐;组织对委派人员的履
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奖惩建议。
第七条 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对公司拟委派(推荐任免、撤换)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选,提请公司党委会作
出决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参股公司行使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
职责:
(一)依照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参股公司
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财务分析,提出改善经营的建议;
(二)对参股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资产处置等
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 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对参股公司行使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具体履行
以下职责:
(一)审查参股公司发展规划;
(二)审查参股公司投资管理中涉及发展策划部职责范围的部份;
(三)应当由发展策划部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依照职责范围,办理公司对参股公司管理
的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决策会对拟由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的下列事项(人事任免除外),结合相关职能部门的建议,进行
审议并提出公司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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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笔 500 万元(含)以内,全年累计不超过 1500 万元的资产处置;
(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投资事项。
第十二条 拟由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其他
事项,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经公司分管领导签署后形成公司的意见。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主要通过授权委派人员参与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
委派董事、监事,按照参股公司章程规定,对参股公司行使管理、协调、监督等
职能。
第十四条 公司依照所持有的股权(股份)份额,对参股公司享有如下权利:
(一)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参股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质押公司所持股权(股份),
收购其他股东股权(股份);
(四)查阅、复制参股公司章程、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参股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参股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法律、法规或参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及参股公司章程规定向参股公司提名(委派)
董事、监事的权利。
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对公司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应
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对提名或委派任职的人员实施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公司向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参股公司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经公司党委会(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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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联席会)决定,并经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通过或董事会聘任,代
表公司在参股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公司合
法权益的实现;
(二)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照其《章程》规定执行。
公司可根据需要对在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作适当
调整。
第十七条 参股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审议有关事项时,
公司派出人员须在接到会议通知的 1 个工作日之内将会议资料报告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议案内容,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
公司派出人员或委派代表必须如实执行公司的决定进行表决,并及时将决议、
会议纪要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代表,应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参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对上述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和报告,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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