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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
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5】康达(成都)法律意字第 78 号
致: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科股份”或“公司”)签订的《聘请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
派印娟、徐小玉律师出席了天科股份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四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
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5 年 3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四
川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明确了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17 日 13:30;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广州 GUANGZHOU 深圳 SHENZHEN 海口 HAIKOU 西安 XI’AN 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天津 TIANJIN 成都 CHENG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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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4 月 17 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15 年 4 月 17 日 9:15-15:00。
2015 年 4 月 17 日 13:30,在公司董事长古共伟的主持下,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在四川省成都市外南机场路常乐二段 12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止 2015 年 4 月 10 日
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4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147,857,6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75%。同时,公司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2名,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24,750,5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33%。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权总数(关联股东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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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
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
和统计数。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关于公司 2014 年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议案;
6、关于公司支付 2014 年财务报告审计费用的议案;
7、关于公司聘请 2015 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公司续聘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9、关于确定《公司董事、高管人员 2014 年度考核与奖励及监事津贴的办
法》的议案;
10、关于确定公司 2015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的议案;
11、关于 2015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估的议案;
12、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公司房屋租赁及仓储物流业务”并相应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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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天一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江 华 经办律师: 印 娟
徐 小 玉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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