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新集:独立董事2014年度述职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4-18 16: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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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了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在深入

了解公司情况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发展及经营提出

建议,并对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

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独立董事徐安崑(2014 年 11 月 1 日辞职),曾任安徽省煤炭工

业局局长,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现任安徽煤矿工业协会会长。

独立董事陈关亭,经济学博士,曾任职山东省审计厅助理审计师、

审计师、高级审计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副教授,并兼任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

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国家开发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咨

询专家等职务。

独立董事张利国,曾就职于北京市医药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进

出口总公司等企业。获得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予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的专业资格,并先后在华夏银行、九芝堂等上市公司担

任独立董事职务。现任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三位独立董事均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14 年度,公司共召开 3 次股东大会、12 次董事会会议。3 次

股东大会中,2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1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与网络相结合方式召开;12 次董事会会议中,4 次为现场方式,8

次通讯方式。2014 年,还召开了 4 次审计委员会和 1 次人事与薪酬

委员会会议。除因工作原因张利国委托徐安崑出席 2 次股东大会外,

其它会议,全体独立董事均能按时出席。

在相关会议召开前,公司均提前将会议材料提供,全体独立董事

针对相关会议要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认真进行事前审查。就公司生产

经营、新区建设、关联交易等情况,与公司高管、董事会秘书等有关

人员进行充分沟通,在决策过程中,我们积极运用自身的知识背景,

发表专业意见,为董事会正确做出决策发挥积极作用,努力维护公司

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1、日常关联交易

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批准严格遵循了公司《章

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于决策权限的规定;董事和股东对关

联交易的表决严格遵循了利益冲突的董事和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关

联交易的履行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法定批准程序,在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上表决时严格执行了关联交易回避制度,交易公平合理,

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与国投宣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炭购销关联交易

(1)该协议交易公平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国投新集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

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与国投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关联交易

(1)本次关联交易涉及事项我们已经在事前得到有关资料,并

对该资料进行了事前审查与研究,经依法召开的董事会审议、关联董

事亦回避表决。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属于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2)关联交易的存贷利率及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均等于或优惠于

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标准,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

股东权益。

(3)经查验,国投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很好地控制

风险,公司与国投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

不存在风险问题。公司风险处置预案,处置机构及职责明确,风险处

置预案充分、及时,后续处置方案合理、有效,符合本公司和非关联

股东的利益。

(4)上述关联交易借助公司大股东的优势,有利于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拓宽筹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获得更加便捷高效、多品种的

金融服务;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内幕交易情况,本次交易行为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自愿、

诚信的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与国投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

司经营需要,有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4、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关联交

(1)本次关联交易涉及事项经依法召开的董事会审议、关联董

事亦回避表决。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2)关联交易的租赁利率优惠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

租赁费收费标准等于或优惠于国家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标准,不损害

公司及非关联股东权益。

(3)经查验,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机构信

用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范、合规运营。

(4)上述关联交易借助公司大股东的优势,有利于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拓宽筹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大股东资金占用情

况,本次交易行为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与国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符合公司经营需要,有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本公司和非关联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

立性。

5、公司受让国投宣城发电有限公司 25%股东股权及投资二期扩

建工程的关联交易

(1)该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

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2)该关联交易公平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

(3)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拓宽经营范围,改善经营环境,发

挥煤电协同效应,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

6、公司通过国投财务有限公司向控股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关联交

易。

(1)该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

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查验,国投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了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很好地控制

风险,公司与国投财务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

在风险问题。

(3)关联交易的贷款利率及结算业务收费标准均等于或优惠于

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标准,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

股东权益。

(4)上述关联交易借助公司大股东的优势,有利于公司及控股

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拓宽了公司及控

股公司的筹资渠道。有利于公司及控股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行为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自愿、

诚信的原则。

(二)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

就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拟注入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的事项,经审议相关文件和材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终止本次重组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维护了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

的利益。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2014 年,我们对公司 2013 年度对外担保进行核查,发现:截至

2013 年年末,公司对外担保(包含控股子公司)余额为 0。我们认为:

公司严格遵守了其内控制度和相关担保制度,严格控制了对外担保事

项,消除了担保风风险。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前次募集资金已足额到位,公司财务部门严格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至目前,募集

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公司将继续稳步推进板集矿突水事故治理和后

续工程的建设。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就公司董事会分别提名包正明、黄书铭先生为董

事候选人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1、公司董事候选人包正明、黄书

铭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证

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2、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

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3、同意提名包正明、黄书铭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报告期内,我们就公司董事会分别提名包正明为总经理候选人、

赵世晨为副总经理候选人议案进行核查,并分别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聘任(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2、根据对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人选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

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聘任的(副)总经理人选符合公司高管

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能力、业务素质、管理水平、个人品质能够胜

任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工作。 3、未发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国家规定不能担任相应职务的市场禁入情况存在。 4、同意董事会

聘任包正明、赵世晨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关于 201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人事和薪酬委员会认为,2013

年,公司坚持管理创新,工作尽职敬业,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平稳

有序开展,成绩来之不易,委员会对 2013 年度公司管理层人员薪酬

进行了考核,并形成报告提交公司七届十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于七

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14 年 1 月 17 日,公司披露 2013 年度业绩预减公告和 2013 年

度业绩快报;2014 年 7 月 17 日,公司披露 2014 年上半年度业绩快

报公告。我们认为,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减公告均符合相关信

息披露规定。

(七)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14 年 3 月 21 日,公司七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

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普

通特殊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2014 年度审计费用 90 万

元。该议案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27 日召开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该

利润分配方案于 2014 年 8 月实施完毕。对于该利润分配预案,我们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目前国内煤炭市场持续低迷形势,且公司 2014 年在建项目

建设项目较多,资金需求较大,为确保公司后续项目建设得以稳步推

进,同意董事会作出的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即每 10 股分配现金

红利 0.05 元,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项目建设和业务发展,不实施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该预案符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现金分

红相关政策,不损害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07 年 12 月本公司 IPO 上市时控股股东国投煤炭有限公司(国

投煤炭)及实际控制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国投公司)就避免同业竞

争作出承诺(具体承诺内容见 2014 年度报告),目前该承诺履行中。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 2013 年度报告、201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4

年半年度报告和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在《上海证券报》、《中国

证券报》、 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 4 份,

临时报告 50 份;披露并及时更新和网上备案公司新任董、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及承诺书;如实、完整登记及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我们对此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符合公司《章程》

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报送程序,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要求,完成

内控体系建设、评价工作,并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组织实

施。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国投新

集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

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结论。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了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

作总结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和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暨配套融资事项预案及终止事项等议案;公司董事会人

事和薪酬委员会审议了公司职工董事、高管薪酬等议案。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年来我们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

责,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积极发表意见,独立、审慎、客观

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5 年,我们将继续以忠实、勤勉、独立、公正为原则,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和独立判断作用,不断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

提高,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股东利益保值增值而不懈努力!

独立董事:徐安崑、陈关亭 张利国

2015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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