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微股份: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4-18 16: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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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4

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

期,总第1期)》“公司在报告年度发生并购交易的,可豁免本年度对被并购企业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 2014年度被并购的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

司、北京甘家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未纳入本年度评价范围。两家子公司已于2014

年12月开始构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股份公司本部和北京翠微家园超市连锁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不含两家被并

购企业)资产总额的99.35%,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不含两家被并

购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的99.5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机构、

发展战略、社会责任、企业文化、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人力资源

管理、选址与装修、招商与采购、存货管理、营销与销售、资产采购、业务外包、

资产管理、资金管理、税务管理、财务关账与报告、预算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发展战略、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

内部监督、选址与装修、招商与采购、营销与销售、业务外包、财务关账与报告

等方面。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

制管理办法》、《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手册》和公司重要管理规章

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指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该缺陷总体影响水平高于

重要性水平(税前利润的5%)。

重要缺陷指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该缺陷总体影响水平低于

重要性水平(税前利润的5%),但高于一般性水平(重要性水平的20%,即税前利

润的1%)。

一般缺陷指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该缺陷总体影响水平低于

一般性水平(重要性水平的20%,税前利润的1%)。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对外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

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

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直接损失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

重要缺陷:直接损失金额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

一般缺陷:直接损失200万元以下。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迹象包括:

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

策、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决策程序不科学,如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关键管理人员或重要人才大量流失;

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3.针对报告期内存在的内部控制一般性缺陷,不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已向相关负责部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过整改,公司所发现的一般性内部控制

缺陷均得到了改进和完善。

内部控制是一个动态过程,2015年公司将根据宏观环境和公司自身情况的变

化,不断完善内控体系,规范内控制度的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保障公

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的实现。

董事长:张丽君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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