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说明
天健〔2015〕126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接受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钢股份)的委托,对其 2014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
健审〔2015〕2868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一(二)1 所述,根据浙江
省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精神,杭钢股份主要生产经营所在的半山基地将于 2015 年
底关停。杭钢股份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以解决该事项对持续经营带来的不利影
响。
二、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4 号——持续经营》第十八条规定,
如果财务报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
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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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披露。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
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
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
重要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证明该事项在财务报表
中不存在重大错报的条件下,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相关会议精神,杭钢股份主要生产经营所在的半山基地
将于 2015 年底关停。2015 年 3 月 27 日,杭钢股份六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重大资
产重组方案包括:
1. 资产置换
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杭钢股份将拟置出资产与杭州
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杭钢集团)持有的宁波钢铁有限公司 60.29%股权和浙
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2.32%股权中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杭钢股份拟置出资产为杭钢股份持有的:① 股权类资产,包括浙江杭钢高
速线材有限公司 66%股权、江杭钢杭钢动力有限公司 95.56%股权、杭州钢铁厂小
型轧钢股份有限公司 60%股权;② 非股权类资产,除非受限货币资金、部分应
收票据、网络交换设备相关固定资产以外的全部资产;③ 除应缴税费外的全部
负债。
2.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杭钢股份与杭钢集团进行资产置换后,拟置出部分作价不足的差额部分,由
杭钢股份向杭钢集团发行股份补足;同时,杭钢股份向浙江杭钢商贸集团有限公
司、浙江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富春有限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开发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各自持有的
宁波钢铁有限公司、浙江富春紫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世纪再生资源开发
有限公司和浙江德清杭钢富春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应股权。本次杭钢股份向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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