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50 证券简称:南纺股份 编号:临 2015-34 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
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票面金额人民币 5,360 万元及利息约人民币 321.6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
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鼓商初字第 213 号《民
事裁定书》。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
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宝应支行”)的起诉,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行
被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 月 28 日,中国银行宝应支行因票据纠纷一案,向南京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诉讼立案审理。该票据纠纷,
中国银行宝应支行曾于 2014 年 7 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于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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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撤回起诉。上述事项详见公司 2015 年 1 月 31 日《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15 年 4 月 17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中国银行宝应支
行的起诉,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一审裁定情况
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查:2013 年 12 月,南纺股份向公安机关报案称,
扬州市吉利达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达公司”)骗取南纺股份开具案涉
商业承兑汇票用于质押贷款。2014 年 2 月 26 日,南京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对
吉利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已立案侦查。此外,相关人员明知案涉票据不符
合放贷条件并参与伪造合同恶意促成贷款发放。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
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就案涉票据办理质押贷款的相关经办人员涉及经
济犯罪嫌疑,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
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宝应支行的起诉,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受理费
162,940 元(原告已预交)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中国银行宝应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
交上诉状,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中国银行宝应支行的起诉,本案移交
公安机关处理,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鼓商初字第 213 号)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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