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7 证券简称:欧亚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5—017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15 年 4 月 7 日以
书面送达的方式,发出了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通知。并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上午 8:30 分在公司六楼第一会议室召开了七届
二十次董事会。应到董事 9 人,实到 9 人。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
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曹和
平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表决,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第
六项议题 5 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四、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4 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 598,157,266.67 元,扣除所得税费用
152,561,459.81 元及少数股东损益 146,841,748.66 元,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98,754,058.20 元。
2014 年度公司税后利润按如下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因公司提
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到股本的 50%,本期未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分 红 基 金 计 298,754,058.20 元 。 加 年 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799,667,491.81 元,减本年度发放 2013 年度红利 52,499,064.75 元,
减本年追加对子公司的投资形成的未分配利润减少 1,178,022.85 元,
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044,744,462.41 元。拟以 2014 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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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股本 159,088,07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30
元(含税),共计发放红利 52,499,064.75 元。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激励基金计提方案》;
2014 年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 计 提 激 励 基 金 前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
31,129.75 万元,净利润较上年增加额为 5,574.86 万元,增长率为
21.81%。
根据公司激励基金计提标准, 2014 年公司实现净利润增长
21.81%,应按照净利润增加额 30%的比例计提激励基金。据此,2014
年可计提激励基金 16,724,594.93 元。
六、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激励基金分配方案》;
2014 年度提取激励基金 16,724,594.93 元,按照公司董事长、
高级管理人员、二级单位班子成员及业务骨干 1:1:1 的比例分配。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获得的激励基金,在年度内用于购买本公司
股票,其他激励对象的激励基金以现金发放。
七、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
八、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审议通过了《2014 年度经理层工作报告》;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表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拟支付财务报表审计费用 110 万元,内部控
制审计费用 40 万元。
十一、审议通过了《2014 年年度报告和摘要》;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7 号公布的《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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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
章程》中第四章第六节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第一,将第七十八条修改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二,将第八十条修改为: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7 号公布的《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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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第一,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二,将第四十条修改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将第五十条修改为: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
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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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第八届董事会拟由 9 名董事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曹和平、
曲慧霞、席汝珍、于志良、于惠舫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
王哲、张义华、张树志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职工代
表董事薛立军由公司六届七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
事候选人的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现任董事
会提名第八届董事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候选人的程序规范,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第八届董事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
事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http:∥www.sse.com.cn。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超
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欧亚车百大楼有限公司之全资子
公司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超市连锁),为
满足经营业务不断发展的需要,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
大路支行申请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 45,000 万元人民币。
董事会同意:为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集团欧亚车百大楼有限公司
之全资子公司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45,000 万元人民币流
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一年。
详见 2015 年 4 月 1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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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劵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 ∥ www.sse.com.cn 的 公 司 临 时 公 告
2015-019 号。
十六、听取了《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报告》;
十七、听取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014 年度履职报告》;
十八、听取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4 年度履职报告》;
十九、听取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14 年度履职报告》;
二十、听取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14 年度履职报告》。
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独立董事 2014 年度述职
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4 年度履职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以上 1-7 及第 10-15 项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还将听取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附件: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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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曹和平,男,59 岁,毕业于吉林大学,硕士学位,正高级经济
师职称。曾任长春市百货公司组织部副部长,长春市汽车城百货大楼
党委书记、总经理,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
委书记。现任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未在本
公司股东单位兼任职务。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关联关系。2015 年 3 月末持有本公司流通股 2,477,820 股。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十七、十
八次代表大会代表,长春市九至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曾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劳动模范”、“中国商业
服务业改革开放 30 周年功勋人物”、中国商业服务业入世十周年“最
具创新力人物”等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
曲慧霞,女,62 岁,毕业于吉林大学,正高级经济师、高级政
工师职称。曾任长春市汽车城百货大楼副总经理,现任长春欧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商
都总经理。未在本公司股东单位兼任职务。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2015 年 3 月末持有本公司流通股
242,721 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全国妇联第十届执委、吉林省第十一、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待遇。
席汝珍,女,62 岁,毕业于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函授学院,正高
级经济师职称。曾任长春市百货公司(站)办公室副主任、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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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主任、经理办公室主任。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现任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在本公司股东单位和其他单位兼任职务,与
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2015 年 3
月末持有本公司流通股 82,647 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于志良,男,55 岁,毕业于吉林财贸学院,正高级经济师职称。
曾任长春市第一商业局业务处处长,长春市财贸委员会基建储运处处
长,长春市老三百商厦副总经理。现任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未在本公司股东单位兼任职务,兼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
欧亚卖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2015 年 3 月末持有公司流通股 68,600
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于惠舫,女,52 岁,毕业于吉林省委党校,正高级经济师、高
级政工师职称。曾任长春市汽车城百货大楼人事处处长,长春欧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春市汽车城百货大楼副总经理。现任长
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春欧亚集团欧亚车百大楼有限
公司总经理。未在本公司股东单位和其他单位兼任职务,与本公司或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2015 年 3 月末持有
本公司流通股 115,870 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王哲(独立董事候选人),男,49 岁,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
博士学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曾任吉林省物资学校,教师、党委干
事,吉林省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副主任,吉林省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
司副总经理,吉林佳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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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分所(佳林所改制)主任。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北京大成(长春)事务所主任,兼任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长春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吉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吉林省法学会商法学
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吉林司
法警官学院兼职教授,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长春市法律顾问协会付会长,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未在
本公司股东单位任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取
得了编号为 04323 号证书。
张义华(独立董事候选人),女,63 岁,毕业于长春市财贸学校,
高级会计师职称。曾任长春市轻工工艺进出口公司会计、主管会计、
综合科长、财务科长、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现已退休。
未在本公司股东单位任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
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
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张树志(独立董事候选人),女,69 岁,毕业于吉林省经济干部
管理学院,经济师职称。曾任吉林省奋进机械厂干事、会计员、计划
员,长春市制药机械厂计划员、副科长,长春市第一商业局审计科、
体改办科级职员,长春市财贸委员会体改处副处长,长春市商业委员
会审计处处长,吉林元通金属防腐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已
退休。未在本公司股东单位任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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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惩戒。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
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
格证书。
薛立军(职工代表董事),男,44 岁,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政
工师职称。曾任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欧亚车百大楼营业员、科
员、经理办公室主任助理、业务管理部部长、总经理助理。现任长春
欧亚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春欧亚超市连锁经营有
限公司总经理。未在本公司股东单位任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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