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德师报(审)字(15)第 S0138 号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
求,审计了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微股份”)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
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翠微股份董事会的责
任。本年度,翠微股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监管问题解答(2011 年第 1 期,总第 1 期)》的相关豁免规定,未将报告年度并购取得
的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甘家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
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由于翠微股份未将报告年度
并购取得的北京当代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甘家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内部控制评价
范围,我们未将其纳入内部控制审计范围。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
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
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翠微股份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在其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内按照《企业内部控
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许朝晖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筱姝
2015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