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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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46号)及《宏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接受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公司于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下午2点30分在厦门宏发电声股
份有限公司东林厂区三楼营销中心会议室3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大会”),核验参加本次大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
件,全程见证本次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就本次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就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对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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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行本次大会的见证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与本次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 2 ) 公 司 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上发布的《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刊登的《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
告》及《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 4 ) 公 司 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上发布的关于本次大会全部议案的公告;
(5)公司股东名册;
(6)有关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提示性公告和相关文件。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遵循律师行
业的业务标准与道德规范,对本次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
见: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15 年 3 月 26 日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以及《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宏
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宏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两个公
告对本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参加对象、
投票方式等作了公示。公告明确通知本次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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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相结合,并载明了现场会议参加办法和网络投票时间、方式和
具体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
所载明的事项一致。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董事长分别依法履行了召集本
次大会的职责。因此,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主体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证券
账户卡以及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出席本
次大会现场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自然人股东 6 名,代表股份 1613402 股;
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 9 名,代表股份 317902204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531972537 股的 60.06%。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大会现场会议。
此外,本所律师查验了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结果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 11 人,
代表股份 103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上述与会人员所持证件合法有效,数据来源真实,其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
式由有表决权的股东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
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签字并存档。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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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数据,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决议进行
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主
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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