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发股份: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4-17 13: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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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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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台东路 157 号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 2 号楼 7 层(361008)

7/F, Bld.2, Guanyinsha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enter, Xiamen 361008, China

Tel: 86-592-5167799

Fax: 86-592-516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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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4]46号)及《宏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接受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公司于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下午2点30分在厦门宏发电声股

份有限公司东林厂区三楼营销中心会议室3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称“本次大会”),核验参加本次大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

件,全程见证本次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并就本次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就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对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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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为进行本次大会的见证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

司提供的与本次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 2 ) 公 司 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上发布的《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上刊登的《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

告》及《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 4 ) 公 司 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上发布的关于本次大会全部议案的公告;

(5)公司股东名册;

(6)有关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提示性公告和相关文件。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遵循律师行

业的业务标准与道德规范,对本次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

见: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 2015 年 3 月 26 日的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以及《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宏

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宏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两个公

告对本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参加对象、

投票方式等作了公示。公告明确通知本次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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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络投票相结合,并载明了现场会议参加办法和网络投票时间、方式和

具体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

所载明的事项一致。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董事长分别依法履行了召集本

次大会的职责。因此,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主体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证券

账户卡以及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出席本

次大会现场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自然人股东 6 名,代表股份 1613402 股;

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 9 名,代表股份 317902204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531972537 股的 60.06%。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了本次大会现场会议。

此外,本所律师查验了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结果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 11 人,

代表股份 1033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上述与会人员所持证件合法有效,数据来源真实,其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

式由有表决权的股东进行表决。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

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

提出异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的通过;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次大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签字并存档。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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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果数据,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决议进行

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主

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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