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特纸:为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4-16 13: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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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35 证券简称:民丰特纸 公告编号:临 2015-007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为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民丰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次对外担保均有反担保。

公司本次为三家公司提供担保金额共计 140,000 万元;

截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实际为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44599 万元,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含其控股子公司浙江允升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30,000 万元,为浙江民丰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担保 0 万元。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本公司无对外逾期担保。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与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集团”)、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浙江民丰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高新”)等三家公司继续建立互保关系并提供相互经济担保。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拟继续与民丰集团建立以人民币 90,000 万元额度为限的相互担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

2、公司拟继续与新湖中宝(含其控股子公司浙江允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立以人民币 30,000 万元额度为限的相互担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

3、公司拟与民丰高新建立以人民币 20,000 万元额度为限的相互担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

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民丰集团是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 132,388,707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 37.69%。该公司注册地点:浙江省嘉兴市甪里街 70 号;法定代表人:陈坚;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599,270,300 元;经营范围: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基础设施的投资开发;实业投资;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机电产品(不含乘用车)、造纸原材料的销售;煤炭经营;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危险品除外);造纸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及服务;纸粕辊的制造及加工;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咨询)、技术咨询。下设分支从事:医疗服务,纸制品加工;印刷;住宿;餐饮。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民丰集团资产总额 149,403 万元,净资产 75,839 万元,年营业务收入 77,704 万元,净利润920 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新湖中宝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港口设施、港区开发投资、酒店服务、教育产业等。注册资本:813,813万元,注册地:浙江省嘉兴市。截止 2014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 2,283,344万元,净资产 928,297 万元,1-9 月营业收入 130,141 万元,净利润 73,360 万元。

3、民丰高新由本公司投资设立,注册资本 22,204.91 万元。公司经营范围:纸和纸制品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造纸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和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民丰高新总资产 23,353 万元,净资产 22,150万元,年营业总收入 0 万元,净利润 69 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民丰集团、民丰高新构成关联交易;与新湖中宝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民丰集团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90,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担保;本公司为民丰集团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90,000 万元的银行贷款担保;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并在本公司与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进行相互经济担保的协议》生效后,仅限于签署日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各自向债权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2、公司拟继续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及其控股子公司(浙江允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立以人民币 30,000 万元额度为限的相互担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双方可以互相为对方提供担保,也可以要求对方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一方要求对方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其应同时向对方提供等额反担保。与新湖中宝签署《关于进行相互经济担保的协议》生效后,仅限于签署日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各自向债权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且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3、公司拟与控股子公司浙江民丰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高新”)建立以人民币 20,000 万元额度为限的相互担保关系,互为对方贷款提供信用保证;双方在额度内可一次性提供保证,也可分数次提供保证,互保的期限仅限于签署日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各自向债权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在向银行间接融资中,需要与有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的公司建立一种稳定的相互担保关系。上述三家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业绩和偿债能力良好,与其建立互保关系,能提高本公司融资能力、有效补充经营流动资金,提升公司经营能力。本次互保,未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和不可控制的风险,在实施过程中本公司还将通过其他措施,以有效规避风险和保障本公司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均能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公司能够如实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2003]56号文、证监发字[2005]120号文以及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发生。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80,599 万元。

其中:公司为控股股东嘉兴民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44,599 万元;公司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含其控股子公司浙江允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30,000 万元;公司为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6,000 万元,公司为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为 0;公司为民丰高新提供担保 0 万元。

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7.95%。

无逾期担保。

该议案已经公司 2015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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