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华木业:独立董事关于2014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等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5-04-15 16:5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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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14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等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省宜华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 2014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说明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一直严格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 2014 年度对外担保累计为人民币 2 亿元,全部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其他担保,公司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法定决策程序,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15 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中涉及的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担保的对象均为全资子公司,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上述担保。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占用资金的情况。公司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合理,关联交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及因关联交易产生的关联方资金往来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 201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根据公司 2014 年度盈利情况和后续年度生产经营需要并基于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考虑而作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事项。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该所资质较高,经验丰富,审计费用合理,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同意该事项。

五、关于公司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认可,我们认为:公司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并且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预计交易情况客观公允,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以下空白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 2014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等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王 克 吴义强 刘国武

2014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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