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照明: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4-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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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1 证券简称:阳光照明 公告编号:临 2015-011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原文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浙江省上虞市。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采用网

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

股东身份的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溢价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二十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修改为: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1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2、《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原文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3、《公司章程》第八十条原文为: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改为: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4、《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原文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修改为:

2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5、鉴于本次董事会提出了“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公司将在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后,对《章程》相应条款进行

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原第一章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6,806.862万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5,210.293万元”。

原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96,806.862万股,现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96,806.862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修改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145,210.293万股,现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45,210.293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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