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就公司截止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的情形。
二、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 7400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 3.476%。该担保系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梅县龙上水电有限公司的担保,该借款由梅县龙上水电有限公司以其电费收费权做质押担保并以整座水电站所有财产作最高额抵押担保;同时公司以其所持有的梅县龙上水电有限公司 100%股权作质押担保,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合法、合理、公允。
(三)公司及时履行了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是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而采取的正确的、合理的措施,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唐春保、杨健、雷虹、张继德、刘方、钟扬飞独立董事(签字):
2015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