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讯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上交所 2015-04-14 11: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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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宁波弘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

沟通、监督及核查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

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公司须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

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委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

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应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

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在委员中选

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

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

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主持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的组织筹备和督导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2)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3)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4)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5)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6)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2)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3)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4)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5)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

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2)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3) 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4)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方面:

(1) 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2)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

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3)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4)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2)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3)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4)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

通的职责包括:

(1)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2)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建议。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1)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 其他相关事宜。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秘书依据前条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议,经表

决形成相关书面议案或报告后,呈报董事会审议决定:

(1)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3)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

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 公司财务部门、稽核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召开委员会定期会议,应提前五天以电话、传真、邮寄送达、电子邮件

或直接送达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代为履行职责。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

股东或客户的利益时;

(2) 委员会认为应聘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及律师就重大事项提

出专业意见时;

(3) 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

(4) 董事会或董事长提议时。

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遇情况紧急,需委

员会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

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

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

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审计人员、财务人

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外部审计机构代表、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

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第二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五年

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

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

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出

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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