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
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
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
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
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
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
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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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
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
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及控
股子公司江苏阳光新桥热电有限公司、江苏阳光云亭热电有限公司、
江苏阳光璜塘热电有限公司、大丰阳光热电有限公司、江苏阳光呢绒
销售服饰有限公司、江苏阳光后整理有限公司、昊天投资有限公司、
江阴金帝毛纺织有限公司共计 9 家,纳入评价范围单位占公司合并财
务报表净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
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治理层面:组织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等。
业务流程层面:资金活动、采购业务、生产计划、销售业务、工
程项目、财务报告、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公司层面内部控制、财务报表的
编制流程、筹资与投资流程、采购与付款流程、销售与收款流程、在
建工程流程、生产与计划流程等方面。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控手册》组织开展内部控
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
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
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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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性
导致无法及时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错报时,被认
定为重大缺陷;
缺陷 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 财务报表的金额落在如下区间
1.错报≥利润总额的5%
2.错报≥资产总额的3%
3.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1%
4.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
(2)重要缺陷:当一个或一组内控缺陷的存在,有合理的可能
性导致无法及时地预防或发现财务报告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错报时,被
认定为重要缺陷;
缺陷 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 财务报表的金额落在如下区间
1.利润总额的3.5%≤错报<利润总额的5%
2.资产总额的1%≤错报<资产总额的3%
3.营业收入总额的0.5%≤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1%
4.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5%≤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
(3)一般缺陷:对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会被视为一般缺陷。
缺陷 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 财务报表的金额落在如下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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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错报<利润总额的3.5%
2.错报<资产总额的1%
3.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0.5%
4.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A、重大缺陷: 公司内部控制环境无效;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重大舞弊;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潜在错报,而内部控
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潜在错报;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
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因会计差错导致的监管机构处
罚;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B、重要缺陷: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
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
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
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
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C、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
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不低于公司营业收入总
额的 1%,该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造成直接财产损失超过公司营业收入总额
的 0.5%且未达到公司营业收入总额的 1%,该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2)定性标准
A、重大缺陷: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程序
不科学;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
改;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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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重要缺陷: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性失误;重要业务制度或系
统存在缺陷;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
是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C、一般缺陷:决策程序效率不高;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一般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3、一般缺陷及整改情况
经过自我评测,公司对原料供应商的评价体系尚存在一般缺陷,
但不影响控制目标实现。
针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小组已向董事会及经理层进行了
汇报,公司已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及负责人进行整改落实,并下发限期
整改通知单。经过整改,公司所发现的上述内部控制缺陷均得到了改
进和完善。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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