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对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9 日召开的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公司补选董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候选人杨华、张洪坤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
料,我们认为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
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
和惩戒。 我们同意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姚殿礼、赵彦志、李延喜、高 岩 邵万军
2015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