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顿发展: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4-11 02: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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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五年四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股份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现行的《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股份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股份公司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股份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股份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股份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3 月 10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刊登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罗顿发展股份有

2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2015 年 4 月 3 日,股份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及会议资料,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罗顿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罗顿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

经合理查验,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及网络投票程序等。股份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

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的《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1、股份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10 日下午 2:00 在

北京市三里河路 1 号西苑饭店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高松先生主持。

2、股份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起止时间为:自 2015 年 4 月 10 日至 2015 年 4 月 10 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合理查验,股份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20 日通知股东,并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了提示性公告,股份公司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的《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3

根据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二人,代表股份 87,812,438

股,占股份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0%。经合理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股份公司核查确认,在有效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八名,代表股份 14,200 股,占股

份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据此,股份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十名,合计代表股份 87,816,638 股,占股份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0.00%。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出席股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合理查验,股份公司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由股份公司按照《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清点、公布表决结果。

股份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股份公司提供了本次年度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股份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如下:

议案 表决意见

议案内容

序号 同意 弃权 反对 同意率

《关于 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 87,816,638 股 0 股 0股 100.00%

1

议案》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87,816,638 股 0 股 0股 100.00%

2

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87,816,638 股 0 股 0股 100.00%

4

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87,816,638 股 0 股 0股 100.00%

4

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 87,816,638 股 0 股 0股 100.00%

5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关于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87,816,638 股 0 股 0股 100.00%

6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

构及支付其 2014 年度报酬的议案》

7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87,816,538 股 0股 100 股 1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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