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44 股票简称:*ST 乐电 编号:2015-019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及法院对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涉案的金额:约 56,705,776.68 元,以及本案诉讼费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无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 收到应诉通知书等的时间:2015 年 4 月 7 日
(二)诉讼机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贸租赁)
被告: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本次诉讼中,中外贸租赁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如下: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 53,711,149.88 元;
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2,994,626.80 元(截至 2015 年 2 月 4 日产生的违约金);
3.判令被告支付自 2015 年 2 月 5 日起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 53,711,149.88 元为基础,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
4.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2012 年 3 月 26 日,原告与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天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乐电天威的现有设备并出租给乐电天威使用,乐电天威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期限为起租日起 60 个月。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为乐电天威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范围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租金、各项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份额为 51%。2014 年 9 月 20 日,乐电天威应支付第 10 期租金。但经原告多次催告,乐电天威未支付。10 月 21 日,原告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 18.3 条向乐电天威和被告发出《宣布加速到期通知书(兼催收书)》,要求乐电天威支付租金及迟延违约金等,同时要求被告根据《保证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剩余租金及违约金等费用的 51%,并根据逾期付款的持续状态继续支付违约金。
三、公司对中外贸租赁提出的诉讼请求存在异议,为此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四、公司从开户银行获悉,中外贸租赁已通过法院对公司 7 家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资金约 2916.51 万元。
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
公司将及时公告以上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