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4-10 10: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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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

1/4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以及公司下设五“处”、四“科(室)”、一“所”和五“车间”,分别是:综合管理处(含党委、工会、企业管理、法务管理和证券办),资产财务处、生产技术处、环保安全处、设备管理处、供销科、人力资源科、物管科、质检科、精细化学研究所、ADC车间、氯碱车间、漂粉精车间、动力车间、仪修车间。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重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重点控制活动中,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财务报告,信息系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

2/4部控制手册2012版》以及《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2012版》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

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 定量标准

财务报表的错报金额落在如下区间:

1. 错报≥利润总额的5%;

重大缺陷 2. 错报≥资产总额的3%;

3.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1%;

4.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

财务报表的错报金额落在如下区间:

5. 利润总额的3%≤错报<利润总额的5%;

重要缺陷 6. 资产总额的0.5%≤错报<资产总额的3%;

7. 营业收入总额的0.5%≤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1%;

8.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5%≤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

财务报表的错报金额落在如下区间:

9. 错报<利润总额的3%;

一般缺陷 10. 错报<资产总额的0.5%;

11.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0.5%;

12.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

(2)重要缺陷,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

(3)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 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1000万元;

重要缺陷 人民币500万元≤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一般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人民币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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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

(2)重要缺陷,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的情形。

(3)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3.一般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经过自我评价,公司在部门职能、合同方评价等方面尚存在一般缺陷2个,但不影响控制目标实现。针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工作组依据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已向董事会进行了汇报。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未有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进行说明。

本报告已经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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