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3]56 号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进行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做出以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554,117,64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50 元(含税),共计 27,705,882.30 元的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拟定的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占 2014 年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1.14%,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的规定,虽低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所指引的 30%比例,但该方案是公司在充分考虑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的情况下,制订了符合公司经营现状和发展的利润分配预案,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重大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为公司后续发展积蓄能量,给投资者带来长期回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对本项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提交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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