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民制药: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4-09 1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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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制药 公告编号:2015-013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公司 A 股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章程修订等相应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15 年 4 月修订)》将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原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万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现修订为:

公司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4,000 万股,于 2015 年 2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 亿。现修订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 亿。原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股,其中普通股【】万股。现修订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原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现修订为:

出席股东大会,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原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证监会指定或认可的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现修订为: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或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原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合并各方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现修订为: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原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现修订为: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原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现修订为: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原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券。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现修订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或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券。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券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原第二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现修订为;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济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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