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现就 2014 年度工作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如下报告:
一、 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由独立董事刘明辉先生、杨松女士及董事 Jacobus Johannes de Heus 先生组成,由独立董事刘明辉先生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4 年履职情况
(一)审计委员会 2014 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2014 年度,公司审计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共召开 4 次会议:
1、2014 年 1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受让濮阳禾丰食品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2、2014 年 2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年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2013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关于续聘 2014 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3、2014 年 9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4、2014 年 10 月 30 日,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 201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执行 2014 年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议案》。
(二)在定期报告中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工作的实际情况,与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充分沟通,认真听取、审阅了该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就审计的总体情况提出了意见和要求,对审计的时间与进度进行了安排。在审计过程中与会计师充分沟通并督促会计师按进度及时完成年报审计工作。
组织和指导会计人员严格按要求编制 2014 年三季度报告,同时执行 2014年财政部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
(三)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的监督及评估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四)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报告期内,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同时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以求达到用最短的时间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三、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利用专业知识,认真履职,切实履行了监督指导职责,促进了公司健康、稳健、持续地发展,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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