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声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董事会会议前提供的 2015 年预计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经认真研究,现就公司 2015 年预计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事宜发表事前认可声明如下:
一、公司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公司与关联方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采购出口成衣及面辅料并销售面辅料及服装以及销售进口原木的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 2015 年全年累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可能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之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之相关标准。
作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审议后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拟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预案
本次关联交易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资金的运作和调拨,公司可充分利用国信财务公司所提供的内部金融服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余额,加速资金周转,保障经营资金需求,增强资金配置能力,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作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将公司与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预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审议后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周友梅(签字) 安同良(签字)
二零一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