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在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来源:上交所 2015-04-08 10: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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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在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存款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 、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设立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

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统一领导公司存款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 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公司财务部、法律证券部、审计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兼任工作小组组长。

存款风险处置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时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督促国信财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密切关注国信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多渠道了解其信息,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三)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定期了解国信财务公司的流动性,评估国信财务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向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

公司在将资金存放在国信财务公司前,应取得并审阅国信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应定期取得并审阅国信财务公司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资料,评估国信财务公司的经营与财务风险,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国信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公司在国信财务公司的存款时点数。

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密切关注国信财务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如发现国信财务公司资金状况异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第五条 公司与国信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及措施

第六条 国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国信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国信财务公司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三)国信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国信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国信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国信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 50%或该股东对国信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公司在国信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国信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比例超过 30%;

(七)国信财务公司股东对国信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八)国信财务公司发生严重支付危机;

(九)国信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十)国信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国信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存款风险发生后,存款风险处置工作小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分析整理有关情况,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后,应要求国信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驻国信财务公司调查风险发生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措施和责任,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采取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风险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与国信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督促国信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但不限于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同时,应要求国信财务公司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必要时,公司应向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条 公司相关下属单位、部门和人员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风险化解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事件平息后,存款风险处置工作小组要加强对国信财务公司的监督,并要求国信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国信财务公司的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金额或全部调出在国信财务公司的存款。

第十二条 针对国信财务公司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公司应组织财务部、法律证券部、审计部等部门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积极有效的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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