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请2015年度财务报告和
内控报告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听取有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的《关于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承担公司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的能力,我们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控报告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签名:李兴山、胡国栋、肖珉
二○一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