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江水电: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穆良平)

来源:上交所 2015-04-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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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岷江 水利 电力 股份 有 限公 司独 立 董 事提名 人声

提名人 四川 岷江 水利 电力 股份 有 限公 司董 事会 ,现

提名 穆 良平

为四川岷江 水利 电力 股份 有 限公 司第六 届董 事会独立

董 事候选 人 ,并

已充分 了解 被提名 人职业 专长、教育背景 、工

作经 历 、兼任职 务等情

况 。被提名 人 已书面 同意 出任 四川岷江水 利 电力 股份

有 限公 司第六 届

董事会独立 董 事候选人 (参 见该独立 董 事候选人

声 明 )。

提名人 认为 ,被 提名人 具各独立 董事任职 资格 ,与

四川 岷江 水利

电力 股份 有 限公 司之 间不 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 性 的关

系 ,具 体声 明如

下 :

一 、被提名 人具 备上 市公 司运作

的基 本知识 ,熟 悉相 关法 律 、行

政法规 、规章及 其他规 范性 文件 ,具 有五年 以上 法 律 、经

济 、财务、

管理或 者其他 履行独立 董 事职责所必 需的工 作经验 ,并 己

根据 《上 市

公司高级管理 人 员培训工 作指 引》及相 关规 定取 得独 立

董 事资格证 书 。

二 、被提名人 任职 资格符合 下列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部 门规 章的要

求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

关于董 事任职 资格 的规 定 ;

(二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公务 员法》关于公 务员兼 任职 务的规 定 ;

(三 )中 央纪委 、中央组

织部 《关于规 范中管干 部辞去 公职 或者

退 (离 )休 后担 任 上 市公司、基金 管理公 司独 立 董 、 立

事 独 监 事的通

知》 的规 定 ;

(四 )中 央纪委 、教育 部 、监察部 《关于加强 高等 学校反

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关于 高校领 导班 子成 员兼任职 务的规

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

保 险公 司独 立 董 事管理 暂行办 法 》 的规 定 ;

(六 )中 国证 券业协

会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执 业 规 范》关于证 券

分析师兼任职 务的规 定 ;

(七 )其 他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情形 。

三 、被提名 人具 各独立 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上 市公司或者

其 附属企业 任职 的人 员及其直 系亲 属 、主

要社会关 系 (直 系亲 属是指 配 偶 、父母、子女 等 ;主

要社会关 系是指

兄 弟姐 妹 、岳父 母 、儿媳 女婿 、兄 弟姐妹 的配 偶 、配 偶

的兄 弟姐 妹等 );

(二 )直 接或 间接

持有上 市公司 已发行股 份 1%以 上 或者 是上 市

公司前 十名股 东 中的 自然人 股东及 其直 系亲属 ;

(三 )在 直 接或 间接

持有上 市公司 已发行股 份 5%以 上 的股 东单

位或者 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 员及其直 系亲

属 ;

(四 )在 上 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 任职 的人 员 ;

(五 )为 上 市公司及其

控股股 东或者其各 自的 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

法律 、咨询 等服务 的人 员 ,包 括提 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 的项

目组全 体人

员 、各级复 核人 员 、在报告上签 字 的人 员 、合伙人 及主

要负 责人 ;

(六 )在 与 上 市公司及

其控股 股东或 者其 各 自的 附属企业 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 事 、监 事或者 高级管理 人 员 ,或

者在 该业 务

往来单位 的控 股股 东单位 担任董 事 、监 事或者 高级管理

人员 ;

(七 )最 近 一 年 内曾经

具有前六 项所 列举 情形 的人 员 ;

(八 )其 他上 海证 券交

易所认 定不具 备独立 性 的情形 。

四、独立 董 事候选 人无 下列不 良纪录 :

(~)近 三 年 曾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

(二 )处 于被证 券交

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 合担 任上 市公 司董 事的

期间 ;

(三 )近 三 年 曾被证

券交 易所公 开谴 责或两 次 以上通 报批 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 董事期 间,连 续两次未 出席董 事会

会议 ,或 者

提名人 :四 川岷江 水利 电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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