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99 股票简称:*ST 新材 编号:临 2015-023 号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审议同意本公司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续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现就该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告如下: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为节约金融交易成本及费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经与财务公司平等、友好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同意签订《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由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多方面、多品种的优惠、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由于财务公司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此金融服务构成关联交易事项。二、关联方介绍
财务公司是由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共同出资成立的、1996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于 2009 年完成重组的,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注册资本 63250 万元,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100000000019620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颁发的编号为 00072668 号金融许可证。
财务公司获准从事主要经营业务为: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
关联关系: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0%的股份,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63.58%的股份。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存贷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2、本金融服务协议的范围不包括公司的募集资金,公司的募集资金严格按照有关募集资金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3、财务公司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将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也不低于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其他成员企业同期在财务公司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2)结算服务: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并免除相应结算服务的全部费用;
(3)信贷服务: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并不高于本公司在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4)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将不高于中国主要金融机构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四、金融服务交易的额度
存款服务:年终存款余额与利息之和不得超过甲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5%且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 50%。
贷款服务:根据本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向财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等服务。五、资金风险控制措施
1、财务公司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控制资产负债风险,满足本公司支付需求;
2、财务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中国银监会以及其他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财务公司一旦发生可能危及本公司存款安全的既定情形或其他可能对本公司存款资金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的事项,将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六、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1、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将等于或优于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利率。
2、财务公司将为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免费提供各项结算服务。
3、财务公司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监会的监督,并按上述监管机构的规则及营运要求提供金融服务,按照协议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可以防范资金风险。
4、财务公司作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内部的金融服务供应商,相对独立银行及金融机构,对本公司的运营情况有较为深入的认识,可向本公司提供较国内商业银行更为方便及更高效的金融服务。
此项关联交易能提高公司资金结算效率,交易过程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管维立、孙燕红、孟全生一致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严格遵循了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遵循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要求,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本次交易对公司是必要的,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对全体股东是公平的。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