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致: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提案的审议情况,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5 年 3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2、2015 年 3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
3、2015 年 4 月 2 日下午 14:00 本次股东大会于在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滕方迁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4 月 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30-16:00)。实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股份数 121,998,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42,000,000 股的 35.67%。
此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式。现场投票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及关于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中列明的下述议案:
(1)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公司 2015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3)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公司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5)公司 201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7)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8)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9)任守用董事 2014 年度薪酬的议案。
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以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赞成票获得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欧昌佳:
贺宝银: 曹广琦:
20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