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锦: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5-04-01 10:03:4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的短期财务投资行为,即公司利用暂时闲置资金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一年以内(含一年)理财产品、国债现货交易衍生品等低风险的短期财务投资行为。具体包括公司预计短期持有的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回购及其它经董事会批准的理财产品及理财方式。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母公司依据我国境内法律法规和境外有关法律,独资或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的由本公司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本制度依照持股比例将其划分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投资理财的原则(一)公司的投资理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二)公司的投资理财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三)公司的投资理财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得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用于投资理财参照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应提高现金管理水平,控制理财的资金规模,提高收益,严控风险。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决策和管理

第五条 投资理财决策管理决策程序按照《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百一十二条(如章程进行修改,则按照修改后的相应条款)的规定权限执行。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决议有效期限内,投资理财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七条 投资理财具体运作由董事会授权母公司财务部进行,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理财的调研、洽谈、评估,确定具体的投资配置策略、理财品种,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八条 母公司财务部每半年末应对所有投资理财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母公司应对投资理财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审批程序管理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理财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母公司投资理财活动由母公司财务部拟定理财方案后提交母公司总经理审查;总经理审查通过后,理财方案交由董事会秘书按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财务部方可具体实施投资理财行为。

(二)子公司投资理财活动由子公司经营层根据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提交母公司,并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四章 投资理财的实施与监控

第十一条 母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十二条 母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三条 母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一) 母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二) 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投资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

(三)母公司财务部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

第十四条 投资理财必须以母公司(或子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投资理财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投资理财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五条 母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和不定期(需要时)编制投资理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五章 投资理财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六条 母公司财务部根据本投资理财制度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后,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母公司或子公司相关部门在调研、洽谈、评估理财产品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母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母公司财务部将根据情况上报总经理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华锦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