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精制药: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3-31 04: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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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接受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姜启凡、高振兴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得到公司的保证:其提

供的文件资料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文件资料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了召开公

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在通知指定地点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代)刘春凤女士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30 日,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1

2015 年 3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的任意时

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3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现

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所代表股份总数为

433,894,35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4.82%。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

证其资格,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345,5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6%。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选举的议案采用

累积投票制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统计,根据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为:

(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投票统计结果的票数比例数据按四舍五

2

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同意 434,234,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5,00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 434,239,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434,237,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2,00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侯选人得票情况如下:

侯选人张利君先生:同意 433,987,1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

侯选人李本明先生:同意 433,985,1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

侯选人朱卫东先生:同意 433,985,1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

侯选人顾丛峰先生:同意 433,985,1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

侯选人于印忠先生:同意 433,985,1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3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

表决结果:张利君先生、李本明先生、朱卫东先生、顾丛峰先生、

于印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侯选人得票情况如下:

侯选人邵蓉女士:同意 433,987,1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 %;

表决结果:邵蓉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侯选人得票情况如下:

侯选人陈维忠先生:同意 433,987,1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 %;

表决结果:陈维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

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四、议案五、议案

六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4

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临时议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关于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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