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接受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姜启凡、高振兴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并得到公司的保证:其提
供的文件资料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文件资料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出了召开公
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在通知指定地点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代)刘春凤女士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30 日,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1
2015 年 3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的任意时
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30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现
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 人,所代表股份总数为
433,894,35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4.82%。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
证其资格,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345,5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6%。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选举的议案采用
累积投票制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统计,根据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对列入表决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为:
(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投票统计结果的票数比例数据按四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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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同意 434,234,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5,00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 434,239,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434,237,8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2,00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侯选人得票情况如下:
侯选人张利君先生:同意 433,987,1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
侯选人李本明先生:同意 433,985,1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
侯选人朱卫东先生:同意 433,985,1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
侯选人顾丛峰先生:同意 433,985,1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
侯选人于印忠先生:同意 433,985,1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3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
表决结果:张利君先生、李本明先生、朱卫东先生、顾丛峰先生、
于印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侯选人得票情况如下:
侯选人邵蓉女士:同意 433,987,1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 %;
表决结果:邵蓉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侯选人得票情况如下:
侯选人陈维忠先生:同意 433,987,15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4 %;
表决结果:陈维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
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四、议案五、议案
六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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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临时议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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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关于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二O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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