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针对以下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14 年 12 月 16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福建凤竹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供用水合同》、《供用电合同》和《供用汽合同》,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福建凤竹集团有限公司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向公司供应水、电、蒸汽。根据测算,公司预计 2015 年向福建凤竹集团有限公司购入水、电、蒸汽的关联交易总额不超过 9000 万元(不含税)。对于上述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在仔细阅读相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后,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对于上述关联交易,我们对其计价依据及结算方式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该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决策程序合法,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陈俊明、戴仲川、肖虹、刘宏灿
二O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