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经认真阅读有关资料,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鉴于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有实质控制权,且经营业绩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贷款项目为日常经营所需,公司对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同意公司为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2,500 万元。此项担保有利于湖南千金协力药业有限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担保程序合法、批准手续齐备。
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对外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决议。独立董事签字:颜爱民、尤昭玲、卢雄文
20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