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商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3-28 01: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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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23 股票简称:首商股份 编号:临 2015-012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47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

[2014]20 号)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及时公开披露。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 保 证 股 东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

配具体政策如下: 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

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 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和比例: 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 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 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 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 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前款特殊情况包括公司当年发 前款特殊情况包括公司当年发

生金额达到或超过上年度母公司可 生金额达到或超过上年度母公司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30% 以 上 的 对 外 投 资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30% 以 上 的 对 外 投 资

(包括投资设立企业、对已投资企业 (包括投资设立企业、对已投资企业

增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 增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

营等)或更新改造(含货场装修、大 营等)或更新改造(含货场装修、大

修理、技术改造),以及公司当年每 修理、技术改造),以及公司当年每

股可分配利润低于0.01元的情况等。 股可分配利润低于0.01元的情况等。

(三)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 (三)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有关监管规则 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有关监管规则

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利分配预案。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

2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

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

定。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

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26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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