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发展: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3-28 01: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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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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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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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D20150312483810096BJ-01

致: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王建康律师、肖秀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年度股

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廊坊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

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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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6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5 年 3 月 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4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

议地点、参会方法、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下午 2:00 在河北省廊坊市广阳

区新世纪步行街第八大街峰尚中心 1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3 月 27 日 9:15-15:00。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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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50,053,2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1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

司董事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股份 11,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

的议案 1-7 项进行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且议案 6-7

项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议案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情况。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司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了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议案均经本次会议的有投票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

决通过:

1.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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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 2014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 关于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5.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 关于公司聘请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投票权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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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见证律师:

王建康

肖秀君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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