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发展: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3-28 01:2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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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58 证券简称:五矿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15-04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对《公司

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字体说明:原条款中斜体

字为此次修订删除部分,修改后条款中黑体字为此次修订添加部分)

一、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一)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修改为: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二)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

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修改为: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

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事先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可单独或联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其参加提名的股东所持股份合计应达到公司股本总额的 3%以上(含

3%);3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联名可提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名单。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人选。

修改为: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股东大会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人选。

二、第五章“董事会”

(一)第二节“独立董事”

1、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

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

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 2 个月内

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

不再履行职务。

修改为: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

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本章

程规定最低人数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2、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其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需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修改为: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二)第三节“董事会”

1、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行为之外的

其他担保,应由董事会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本章程第四十二

条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按前述

程序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修改为: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需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行为之外的

其他担保,应由董事会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按前述程序审议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批。

2、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授权董

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对外担保事项应取得

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事项应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

二以上签署同意。

(三)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6、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修改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4、评估公司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

的沟通;

6、公司关联交易控制与日常管理,对重大关联交易提出报告(必

要时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7、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

项。

三、其他部分细节表述也做了必要的修改。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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