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矿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北矿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北矿磁材”)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召
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内容和定价政策仍然延续以前的协议,按市场原则定价,
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以上关联交易有利于北矿磁材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
均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且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未发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上述议案已于董事会召开前征得我们同意,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公司的关联董事已按
有关规定回避表决,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
意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1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工监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公司 201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工监事薪
酬方案》的议案。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公平、合理,我
们同意公司 201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三、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借款的议案》。为补充公司临时资金周转需要,公司拟于 2015 年 4 月 1 日-2016 年 3 月
31 日期间向控股股东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累计借款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单笔借款
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每笔借款期限不超过 1 年,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执行。
北矿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我们进行了事前审
查并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目的是为了补充公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和
偿还银行贷款需求。同时,借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定价公允、合理。
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
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蒋开喜先生、刘显清先生、于月光
先生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所涉及关联交易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我们同意公司向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鉴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为本公司提供了一年的审计服务,其具备提供财务审计的专业资质与服务
能力,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按期完成了对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
控制审计的任务。为保证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稳健和延续性,我们同意拟聘请瑞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财务审计费为人民币 32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18 万元。同意将该议案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
控制审计机构的聘用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更换独立董事的议案》。我们认真审阅
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经审核认为:
(一) 独立董事候选人杨天钧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最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持有公司股份。
(二) 上述人员符合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的独立性要求,且其学历、工作经历、身体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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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等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职务的要求;
(三)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及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杨天钧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同意提名为公司独立董
事候选人,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国庆 景旭 王耕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