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
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
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
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
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
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
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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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
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
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
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
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为母公司和主要控股子公司,包括:
(1)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从事投
资与投资服务。
(2)上海陆上货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主要从
事物流交易与信息平台的建设与服务。
(3)上海长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国
际货运代理业务。
(4)上海西铁长发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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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运输代理业务。
(5)上海长望气象科技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气
象仪器产品的制造。
(6)上海气象仪器厂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气象
仪器产品的制造。
(7)上海西乐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从事 BT 项
目建设与管理。
(8)上海市张东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从事 BT
项目建设与管理。
(9)上海拱极东路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从事 BT
项目建设与管理。
(10)上海仪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物业管
理。
(11)上海长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投
资与投资管理。
(12)安庆长投矿业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从事铜矿、银
矿地下开采、加工(选矿);自产矿产品销售,矿业信息咨询服务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
的 96.49%,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7.11%,利润总额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 94.44%。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结构、企业文化、
社会责任、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资金活动、 采购业务、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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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
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
3、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采购业务、投资与筹资活
动、销售业务、资产管理、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
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手
册》、《内部控制评价手册》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
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
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
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
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营业收入潜在错报,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0.5%;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错报≥利润总额的 5%;资产总额潜在错报,错
报≥资产总额的 0.5%;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错报≥所有者权益总
额的 0.5%。
重要缺陷:营业收入总额的 0.2%≤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0.5%;
利润总额的 2%≤错报<利润总额的 5% ;资产总额的 0.2%≤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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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的 0.5% ;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2%≤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
的 0.5%。
一般缺陷: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 0.2%;错报<利润总额的 2%;
错报<资产总额的 0.2%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0.2%。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发现并
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控
制环境无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外部审计发现当
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已经
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公司审
计委员会和审计监察室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
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发现并
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管理层重
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认定: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1000 万元以上,或对公司造
成较大负面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重要缺陷认定: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1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或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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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缺陷认定: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下,
或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
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制度
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其他对公
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
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无
董事长: 居亮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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