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准审字[2015]1279 号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zhu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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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2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zhu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 准 审 字 [2015]1279 号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
计了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
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抚顺特钢董事会的
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
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
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
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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