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钢: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来源:上交所 2015-03-27 14: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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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中准专字[2015]1199 号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zhu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关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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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1-2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zhu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关于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中 准 专 字 [2015]1199 号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 2014 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包括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 年度的合

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

表附注,并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中准审字[2015]1278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会

计政策变更进行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是抚顺特钢管理层的责任。我们在执行

审计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工作

的通知》要求,对抚顺特钢有关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进行说明。为了更好地理解抚顺特

钢 2014 年度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本专项说明所述内容应当与已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事项及审批

2014 年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

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 40 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 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

则,并要求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14 年 6 月 20 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 2014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要求对金融

工具进行列报。

2014 年 7 月 23 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

定》,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经抚顺特钢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抚顺特钢于上

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修订后及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二、会计政策变更影响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抚顺特

钢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

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对

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 影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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