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环能:董事会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5-03-26 17: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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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

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

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

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

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

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

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

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

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

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

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

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

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

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

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上市公司母公司本身及下

属分、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事项。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

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4.95%,营业收入合计占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93.53%。在确定内部控制

评价范围时,综合考虑了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下属子公司相

关业务特点,按照以风险为导向,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

观性原则,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事项和高风险业务。确

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发展战

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

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

关联交易、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

和信息系统。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公司整体层面

内部控制、财务报表的编制流程、筹资与投资流程、销售与

收款流程、在建工程流程、安全生产流程等方面。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相关规章

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

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

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

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

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从定量的标准看,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

导致公司财产损失金额小于税前利润的 1%,则认定为不重

要;如果超过 1%小于 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 5%则认

定为重大缺陷。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控缺陷应

当认定为一般缺陷。

(2)定性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A、该缺陷涉及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B、该缺陷表明未设立内部监督机构或内部监督机构未

履行基本职责;

C、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对应的控制活动未能

识别该错报,或需要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如果发现的缺陷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应当认定为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A、当期财务报告存在依据上述认定的重要错报,控制

活动未能识别该错报。

B、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但从性质上看,

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1)定量标准

从定量的标准上看,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

能导致公司财产损失金额小于税前利润的 1%,则认定为不重

要;如果超过 1%小于 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 5%则认

定为重大缺陷。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缺陷应当认定为一般缺陷。

(2)定性标准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A、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

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决

策程序;

B、决策程序不科学,如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

大财产损失;

C、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D、关键管理人员或重要人才大量流失;

E、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F、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G、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给公司造

成按定量标准认定的重大损失。

如果发现的缺陷符合以下任何一条,应当认定为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A、公司因管理失误发生依据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重要

财产损失,控制活动未能防范该失误;

B、财产损失虽然未达到和超过该重要性水平,但从性

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

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

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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