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拉电子:未来三年(2015-201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上交所 2015-03-26 17: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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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度)

股东回报规划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致力于成长和

发展的同时,重视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并注重投资回报的稳

定性和连续性。为进一步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

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工作机制的通知》(厦

证监发[2012]62 号)等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5-201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

本行业特点及资本市场监管要求、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

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股东持续、

稳定、合理的回报机制。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的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 10% 。

(三)在利润分配政策及方案制定或调整的决策或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

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及

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制定年度分配方案。

公司在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并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发表审核意见,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制定和调整利润分配方案时采取现场会

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经出席股

东大会所持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度)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根据《公司章程》,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在未来三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连续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

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接受所

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在公

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六、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法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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