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作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慎查验,现就对外担保情况作专项说明和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
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的情况。
2、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36,610.00 万元,均为对
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3、2014 年度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在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公司对
外担保审议程序合法、有效,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卢青、沈晓军、马丽英
20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