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预计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澄星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忠实、勤勉、尽责的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
利,在对预计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因生产经营需要,2015 年公司计划继续向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热电
厂出售部分磷酸余热副产工业蒸汽,预计 2015 年度向该企业销售热能蒸汽金额
约 1600 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弥勒磷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继续向云南
省弥勒雷打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部分生产经营用电,预计 2015 年度向该企
业采购电力金额约 2300 万元。
我们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相关主营业务的发展,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相关
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侵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
独立董事:卢青、沈晓军、马丽英
20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