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70 证券简称:外运发展 编号:临 2015-010 号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继续为公司所属企业申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
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运发展”或
“本公司”)所属企业。
● 担保事项:根据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相关规定,公司为所属企业办理“中
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申请及到期换证手续时需由全中资
法人机构提供无具体金额的连带责任担保。
● 为本公司所属合营企业及其分子公司提供上述担保时由合营企业对方股东
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 因本公司部分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所属合营企业的董事,合营企
业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本公司为合营企业提供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
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二、担保情况概述
1、2007 年 10 月 29 日,公司 200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关于为公
司所属企业申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为公司所属企业取得“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提供
担保,公司董事会应每年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汇报上一年提供此类担保的情况及
执行情况并申请股东大会批准下一年的此类担保。
2、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合营企业向中航协提供的此类担保的情
况及执行情况:
1
担保是 是否
担保发生日
担保 否已经 为关
被担保方 期(协议签 担保期限 担保类型
金额 履行完 联方
署日)
毕 担保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 2012-06-18~
无 2012-06-18 连带责任担保 否 是
空快件有限公司 2015-11-25
3、截至 2014 年底,公司向中航协出具担保的企业,未发生导致公司承担连
带责任的事项。
4、为支持公司所属企业业务的正常开展,保证公司对外担保审批程序的合法、
有效。公司拟申请股东大会批准继续为公司所属企业取得“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
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提供担保:
协议签署日期: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根据本公司所属企业的具体申请由
公司授权代表批准签署。
被担保人:公司所属企业具体名单如下:
(1)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沪湘
注册资金:1,450 万美元
经营范围:承办陆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
该公司由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国邮政国际有限公司共同出
资组建。双方各占 50%的股权。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DHL)
无关联关系。
(2)中外运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淼
注册资金:15,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一般经营项目:国际、国内货运
代理;民用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项目投资及管理;
计算机系统集成及软件开发、销售;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技术服务,承办展览
展示;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货运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该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
债权人名称: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中航协”)
担保期限:按《合营企业及其分公司认可办法》的要求而确定,通常为 3 年;
授权批准:申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民用航
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的规定,在年度内决定上述担保的有关具体事宜;
公司董事会应每年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汇报上一年提供此类担保的情况及执
行情况并申请股东大会批准下一年的此类担保授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同意为所属企业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2、本公司承诺注册资本不低于所属企业的注册资本;
3、所属企业在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时未履行债务的,本公司应于接到索款通
知之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在保证范围内清偿全部债务;
4、本公司担保的范围包括取得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后的公司所属
企业的主债务、利息、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金;
5、协议生效后,未经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四、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2012 年修订)和《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05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审核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
准继续为公司所属企业申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提供担
保的议案》。认为:
1、作为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公司所属企业要从事国际航空货运代理业务,首
先应在中航协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获得“中国民用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取得或到期更换证书时必须由中方股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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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无具体金额的连带责任担保协议。该担保协议属企业资质保证,为中航协提供
的固定格式,不得随意更改。因此,提供担保是公司所属企业的航空运输销售代
理业务的正常运行所需要的。
2、被担保的本公司的所属企业资信状况优良,经营正常,偿债能力较强。根
据 2012 年度本公司为所属企业向中航协提供的此类担保情况及执行情况,本公司
所属企业未发生任何担保未履行或违约情况。
3、本公司为所属合营企业提供的担保由对方股东已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4、被担保的所属合营企业因有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其董事而构
成本公司的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公司为公司所属企业申请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
认可证书提供担保是必要和合理的,有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意公司
按照行业规定提供上述担保,并依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
报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截至目前本公司无逾期担保。
六、本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请参见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临 2015-012 号)。
七、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
2、经与会董事签字生效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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