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
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审慎查验,就本次董事会涉及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大商集团朝阳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和大连莱
卡门服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2014 年度财务报表、2015 年 2 月 28 日报表等相
关文件,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大商集团朝阳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
司向银行申请的 1500 万元借款和为控股子公司大连莱卡门服装有限公司向银行
申请的 30000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审
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本次
对外担保行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胡咏华 、姜培维 、孙广亮 、王岚、陈弘基
2015 年 3 月 23 日